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注意要点?律师给您解答
有些时候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法院按照相关的证据已经判决了相关交通事故的赔偿,可当事人却迟迟没有获得赔偿,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国晖律师事务所接到了不少相关的咨询,很想大声的跟每个人说,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呀!但是,想要提出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不少条件,也要知道相关的流程,这些事情您知道吗?今天国晖交通律师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流程
国晖交通律师提醒您,当事人首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经过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则予以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出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一般包括如下7项事项:
1、 被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案号。
2、 申请执行人享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自行和解的权利。
3、 申请执行人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义务。
4、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5、 代理人申请延期执行、撤销执行、和对方和解的,需要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6、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规定履行的指定期间。
7、 负责该案件执行的执行庭执行员姓名、联系方式。
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用暂不预缴,该笔费用在执行得到首批款项中予以扣除。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实际情况预收。
二、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
国晖交通律师提出,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1、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节素或者判决书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三、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证件
国晖交通律师告诉您,交通事故赔偿执行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交如下五种文件或者证件:
1、 申请执行书。写明申请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 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者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如果是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有特别授权事项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书。
四、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交通事故赔偿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第一审判决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判决是有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则有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2、地域管辖,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应当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明确的,则有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被执行财产
交通事故赔偿的执行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的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简便原则和对债务人生活影响较少的原则确定执行的顺序:先执行现金;现金不够清偿的,执行其存款、股息红利收入和债权;仍然不足以清偿的,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最后执行债务人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投资股权等。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执行的财产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并且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一般而言,被执行人可被执行财产包括以下五种:
1、 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 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5、 其他财产。
六、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强制措施
与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被执行财产相对应的,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7种:
1、 对存款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并予以冻结或者划拨。对此冻结,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冻。
2、 对收入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3、 对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当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4、 对知识产权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于这些财产权,可以拍卖、变卖。
5、 对已到期的股权或红利的执行,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企业支付,并要求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未到期的股权或者红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到期后提取。
6、 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票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转让,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或者直接将股票抵偿给执行申请人。
7、 对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的。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拍卖、变卖或者转让;在独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被执行人也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自行转让其投资权益或者股权;对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需同时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予以转让。
七、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以履行部分应当扣除。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恢复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的执行和解是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这是因为执行人员的任务是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无权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同时,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不具有可诉性,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法院另行起诉。
八、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期限和后果
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如果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领《债权申请执行凭证》,并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够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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